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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处罚明细一览表

时间:2026-04-01 14:49:42

总局3月27日修订发布127号令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条码注册、编码、应用及监管的相关要求,大幅提高了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,让商品条码的合规管理更具刚性。本文结合 2026 年修正版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及典型案例对常见违规情况进行梳理解读,为行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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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委托加工未使用委托方注册 / 备案的商品条码

《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,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,仅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,子公司生产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,可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条码。实践中,部分委托方未自身注册厂商识别代码,直接使用受托方条码,属于典型违规行为。

处罚依据:《办法》第三十条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处以 3000 元罚款。

2、违反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,一码多用

《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》(GB 12904)及《办法》第十二条均要求,商品条码的编码需符合国家标准,不同基本特征(名称、商标、规格、包装类型等)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,企业不得为多款产品使用同一条码。该违规行为本质是未按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,属于条码使用的常见疏漏。

处罚依据:若同时涉及未经核准注册使用条码的,适用《办法》第三十一条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或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;地方性条码管理办法另有细化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3、冒用、伪造商品条码,或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

《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禁止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;不得伪造商品条码。实践中常见违规情形包括使用其他厂商的注册条码、编造无注册信息的虚假条码、以店内条码充当商品条码等,即便声称条码属于名下其他公司,未履行备案或授权手续的,仍构成冒用。

处罚依据:《办法》第三十一条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,该处罚标准较旧规大幅提高,加大了对该类严重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。

4、销售者未履行条码查验义务,经销违规条码商品

《办法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销售者的条码查验责任,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、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,需主动查验供货方提供的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》或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,确认条码的合法性,未履行查验义务的,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处罚依据:《办法》第三十二条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。

5、擅自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条码

《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。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 2 年,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、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,其条码将被注销并由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公告,注销后的条码不得继续使用,否则构成违规。

处罚依据:《办法》第三十一条,与冒用、伪造条码适用同一处罚标准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或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。

6、违规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

《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,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条码享有专用权,该权利不得擅自转让,实践中部分企业将自身条码转让给关联方或合作方使用,属于典型违规。

处罚依据:《办法》第三十条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处以 3000 元罚款。

2026年新版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全面收紧监管、大幅提高罚则刚性,为商品条码全流程使用划清了明确合规红线。商品条码作为商品流通的核心“身份证”,关乎市场秩序与消费安全,各类生产、销售主体务必对照新规自查自纠,严守用码规范、压实主体责任,坚决规避各类违规风险,以合规经营筑牢发展底线,共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流通环境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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